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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 事 长:刘晓航
秘 书 长:孙超
财务主管:王丽艳
办公地址:长春市曙光路311号
电子邮箱:3873934@qq.com
邮  编:130022
办公电话:
0431-81915883(理事长室)
0431-81151273(秘书长室)
0431-81151263(财务室)
0431-81151263(捐赠室)

政策法规 FOUNDATIO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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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市教育基金会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市教育基金会(以下简称本基金会)资金(募集)、管理和使用,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,保证资金安全,促进基金会稳步、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章 资金的接受与使用

第二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,其收入来源于:

  (一)组织募捐的资金(和财产收入);

  (二)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;

  (三)利息收入;

  (四)政府的资助、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;

  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第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《长春市教育基金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章程)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和财产;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,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。

    当接受捐赠的财产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,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,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。

第五条 本基金会为确保资金安全,不进行任何资金投资活动。

第六条 本基金会资金主要用于:

  (一)对特困教师和贫困学生适当予以救助; 

  (二)奖励对教育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单位;配合有关部门奖励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,宣传优秀教师事迹,组织尊师重教的各种活动;

  (三)资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有关项目和业务活动;

  (四)基金会的日常运转、管理、筹资费用以及工作人员工资;

  (五)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。

第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,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%。

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日常运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%。

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所捐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第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或单位签订协议,约定资助方式、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。

   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。受助人或单位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,本基金会有权中止资助、解除资助协议。

第三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人员岗位职责

第十条 本基金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。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;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,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。

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实行会计、出纳分工负责制,做到相互分离、制约和监督,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会计岗位职责:遵守《会计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。负责日常核算管理工作和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;负责各类银行账户资金的收、付款审核,大宗资助划款申请书拨付信息的复核、编制会计分录工作;负责整理收付款原始凭证,进行计算机录入记账凭证工作;负责各项经费预、决算及各类报表的组织和编报工作;负责固定资产账核对、往来款的清理、职工保险金、税金缴纳的工作;负责接待审计主管部门的定期审计工作;负责每月开具收据金额与收入核对、各户存款与银行对账单核对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工作;负责打印年综会计账目、整理装订会计账簿,汇集、保管全部会计档案工作。

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出纳岗位职责:遵守《会计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。负责所有经费的银行存款、库存现金的管理工作;根据财务审核签字的收付款凭证办理银行和现金的出纳业务工作;负责大宗资助划款账务信息的录入工作;负责支票催报、收据索要工作;负责每月打印、整理、装订记账凭证工作;负责年终账簿页码排序打号工作;负责财务专用套打账页的申购、领取和管理工作; 负责捐赠、往来收据金额的汇总、年检和申购工作。

第四章 资金和票据管理

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银行预留印鉴分章由专人保管。财务专用章由出纳负责保管,法定代表人名章由会计负责保管,出纳必须按照会计对业务内容的审核要求填写支票和汇款单,并交会计复核无误后,由会计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,出纳加盖财务专用章后办理支出业务。

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捐赠统一收据和资金往来收据由会计保管,出纳领用收据时必须在登记册领用栏签字,一本收据使用完毕后,要及时将存根联交回会计,由会计校验后双方在登记册相应栏签字,由会计归档,并及时向财税部门核销。主管财务部的领导要定期对收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。

第十七条 出纳开具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一次套写所有联张,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。书写内容必须完整、真实。填写错误需作废处理时,应保存该作废收据的所有联张并加注作废记号。

第十八条 出纳支付现金时,经会计核算审核签字后,填写“支出凭单”,由领款人签字领取,当面点清。每笔捐赠收入必须开具财政部监制的“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”,由收款人签字,并加盖财务专用章。每月由会计对当月开具的收据进行复核并与账核对,保证现金及时、准确入账,做到收据收入与账面收入数相符。

第十九条 支票领用,必须同时由经办部门和财务部门主管领导的签字方可签发。支票签发,必须据实填写日期、用途和金额,无法据实填写金额的,必须填写经费支出限额。壹仟元以上的对公开支,除特殊原因外一律使用支票。

第二十条 对公业务的资金拨付,财务部门必须敦促经办部门及时向收款单位索要收据,并作为支出的凭证记账。对贫困家庭学生资助、奖学金及优秀教师奖励发放等最终收款为个人的支付业务,凭银行汇款凭证回单联作为会计支出核算的原始凭证记账。

第二十一条 会计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,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原始凭证,不予受理,对记载不准确、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,要求经办人员予以更正、补充或更换。

 

第二十二条 出纳对当天所发生的付出、汇出的现金,汇单凭证等要及时登记入账,对自己所管账目做到日清月结。按银行核准的用款限额提取备用金,备用金必须放在保险柜里。

第二十三条 会计必须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银行对账单与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逐笔核对,做出存款余额调节表,报财务部主管领导审签,验证银行账面存款数与单位账面存款数是否相符。

第五章 财务开支与报销

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资助支出按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或捐赠协议规定支出,其他重大财务支出需由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经费支出实行报告和审批制。凡涉及经费支出的事项均应事先报告。对经费支出数额较大(一般为单价超过伍佰元或总支出超过壹仟元)或超出有关财务报销规定的,须由经办部门提交书面报告,送办公室审核后报基金会领导审批,对零星经费支出(一般数额不超过伍佰元),经办部门亦应事先商量部门领导同意。

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须报请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:

  (一)项目经费、资助款及相关活动的开支;

  (二)购置大宗办公用品、设备、家具或其它大项开支;

  (三)理事会领导的开支费用;

  (四)交通工具相关费用的开支;

  (五)秘书处员工工资调整及临时用工人员工资的确定。

第二十七条 经费报销实行“一支笔”审签制,由秘书长负责有关经费的审签。

第二十八条 经办人在报销时,应严格执行本基金会财务经费报销管理办法,出具有关批件或项目协议依据,认真填写相应报销单,所附原始凭证必须做到单位名称、品名、数量、单价和金额等项目记载清楚、完整记载,并在所有票据背面签字。

第六章 资金的检查与监督

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、会计监督和审计。

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、换届、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,依法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规定,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,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,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、监督。

第七章 附 则

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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